(2014)雁江民初字第0178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江民初字第01784号原告陈某。被告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张厚德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 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