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睢民初字第001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睢民初字第001052号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崔颖,商丘市睢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现在孩子年幼,且原告又即将分娩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安生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苑长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