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并民终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并民终字第7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委托代理人樊利军,山西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女,汉族,无业,住太原市万柏林区。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4)万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锡文审 判 员  刘补年审 判 员  赵文林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煜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