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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一初字第012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宁国市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小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一初字第01236号原告:宁国市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适用房物业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57573453-1。法定代表人:刘健,总经理。被告:袁小强,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小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国市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国市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国市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李霞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胡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