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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界执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张丽申请执行杨迎宾等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杨迎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界执字第00441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女。被执行人杨迎宾,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界民一初字第005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杨迎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迎宾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子女抚养费25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275元。并交付申请执行人婚前财产彩电、洗衣机、音响等,但被执行人杨迎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迎宾的银行存款252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应学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丽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