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终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马某某某盗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终字第123号原公诉机关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某,男,撒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马启良,青海西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某某盗窃一案,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马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律的规定,限制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明礼审判员 李 俐审判员 吕 勇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马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