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228李树宽危险驾驶案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宽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判 决 书(2014)昌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昌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树宽,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昌黎县,身份证号码:130322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刘台庄镇大葛庄村***号。2014年2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30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4)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树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洪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树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李树宽驾驶小客车行驶至昌黎县刘台庄镇郭庄子村内道路时,与屈海坤驾驶的小客车故意相撞。经鉴定,李树宽驾车时血液酒精含量为233.5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树宽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对李树宽进行处罚。被告人李树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李树宽在亲戚家饮酒后驾驶冀C5L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昌黎县刘台庄镇郭庄子村内道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对向行驶的屈海坤驾驶的冀CQH5**号小型普通客车相遇。屈海坤向后倒车错车过程中,被告人李树宽看到其前妻郭春梅在对方车里,遂开动汽车故意撞向屈海坤的汽车,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冀CQH5**号轿车损失为人民币733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树宽被带到刘台庄派出所接受调查。交警大队民警将被告人李树宽带到县医院进行血液酒精浓度检验。经昌黎法医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李树宽驾车时血液酒精含量为233.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树宽在开庭审理中未提出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李树宽的供述,受害人屈海坤的陈述,证人郭春梅、郭福生的证言,“122”接警记录、《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及昌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测报告书、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树宽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树宽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酒标准(80mg/100ml)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树宽虽认罪态度较好,但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且驾车故意撞向对方引发事故。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李树宽从重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树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秋生审 判 员 魏永立人民陪审员 陈广奇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代理书 记 员 郭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