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245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7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杨生与杨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生,杨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2457号原告杨生,村民。被告杨俊,村民原告杨生与被告杨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杨欣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