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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245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7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杨生与杨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生,杨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2457号原告杨生,村民。被告杨俊,村民原告杨生与被告杨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杨欣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