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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民终字第202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7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华高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程利征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高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程利征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苏中民终字第20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华高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龙街198号。法定代表人温民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亮,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利征。上诉人华高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利征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民初字第0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程利征于2004年11月进入华高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约定期限自2012年11月2日起,程利征从事仓库管理工作。2013年10月22日,华高公司以程利征上班时间擅自离岗并伪造虚假考勤,同时在其离岗期间货仓部发生严重违纪情况(4位员工当班睡觉),严重违反了公司制度为由,根据《员工手册》第二款第20条和第22条规定给予辞退处理。程利征于当日收到解除通知。华高公司已为程利征办理退工手续。华高公司向苏州工业园区工会联合会报备关于程利征违纪开除事宜,该工会联合会于2013年11月14日回复已收到报备。程利征于2013年10月18日上晚班,工作期间为2013年10月18日19时30分至2013年10月19日7时30分。2013年10月18日19时15分,程利征上班刷卡后离开公司,但没有刷考勤卡,华高公司于2013年10月19日4时左右要通知程利征回公司处理员工违纪事件,程利征于4时50分到公司,并于7时43分刷卡离开。程利征提供的请假单显示:程利征于2013年10月18日填写请假单,请假期间为2013年10月18日19时30分至10月19日4时,程利征所在部门经理于2013年10月19日在请假单上签名。程利征称在2013年10月18日夜班离厂前因部门经理不在厂里,将请假单交至部门考勤员。华高公司对程利征所述提交请假单过程予以确认。华高公司称程利征事先并未向部门经理请假,第二天部门经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请假单上签字。而程利征则称已提前告知部门经理请假。华高公司规章制度第六章“考勤与休假”关于“工作时间”规定:员工如因公出差、外出或因私请假或因种种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刷卡的员工,必须于到公司上班的当天填写《补刷卡申请》单,并让部门经理签字后送人力资源部门备案;未刷卡的员工,部门在后续三天内也没有报相应的假勤至人力资源部的,人力资源部考勤员须在第四天将名单反馈给该部门经理并抄送相关部门考勤员,公司可以视员工为旷工。关于“有薪年假”规定:不超过3天的年假,须提前3个工作日申请,3天以上的年假,须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下,员工应在上班开始后1小时内,通知直接上司和部门经理申请假期,并获得其批准,否则作旷工处理,员工应在结束假期后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填完休假申请表。第九章“纪律处分条例”第20条和第22条分别规定:伪造、篡改或虚假使用与工作有关的各种票据、文件、证明,或以各种手段假公济私的将立即予以辞退;对于其他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本条予以处罚。经双方当事人确认,程利征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为5895元。同时查明:程利征在法定期限内申诉至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委员会,要求华高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5176.05元。该委于2013年12月12日裁决华高公司支付程利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6110元。华高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遂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程利征对仲裁裁决未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华高公司提供的规章制度、违纪开除报备、苏园劳仲案字(2014)第30号仲裁裁决书,程利征提供的请假单、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书、退工手续备案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会员参保证明、薪资明细表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原审法院予以认定。华高公司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华高公司无需支付程利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6110元;并由程利征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华高公司称程利征2013年10月18日擅自离岗,并骗取部门经理在请假单上签字,但华高公司亦确认程利征当日离岗前向考勤员提交了请假单,因当日部门经理不在,华高公司的规章制度允许员工在紧急情况下在上班开始后通知部门经理申请假期,故程利征事前提交请假单虽无部门经理签字,但并未违反规章制度的规定,其主动提交请假单也表明其并无擅自离岗的故意。而且,在程利征离岗期间,有四名员工在上班过程中睡觉,华高公司通知程利征回公司处理此事件,程利征的部门经理作为部门主管对此事应系知晓,华高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部门经理在请假单上签名系受到程利征的欺诈,故华高公司主张程利征存在擅自离岗、骗取部门经理在请假单上签字的严重违纪行为,原审法院不予确认。综上,华高公司对程利征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事实依据不足,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程利征支付赔偿金,按程利征工作年限、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核算为106110元(5895×9×2)。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华高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程利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6110元;二、驳回华高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华高公司不服原审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华高公司《员工手册》第六章中规定了考勤与休假中休假制度,程利征也签署回执,表明已知悉相关规定。程利征请假单中写明请年假,却在休假后一天由部门经理签字。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休不超过3天年休假,须提前三个工作日申请。程利征事后补请假违反了相关规定。后程利征在原审中主张自己是因为紧急事件,但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下,员工应在上班开始一个小时内通知直接上司和部门经理申请假期,并获得其批准,并在休假后补填申请表。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程利征应就“紧急情况”举证。即使是紧急情况,也与请假条中注明的“年假”相冲突。而且程利征主张在2013年10月19日补写请假单时得到部门经理的认可,其应就此点举证。由此可见,程利征的行为实属擅自离职,情节恶劣,严重违反公司的,且因其私自离职行为,导致夜班无人看管,致使四工人偷懒违纪,给公司管理造成损失。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二审期间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华高公司解除与程利征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二审中,华高公司明确解除与程利征劳动关系的依据是公司《员工手册》第九章“纪律处分条例”第20条和第22条之规定,即“伪造、篡改或虚假使用与工作有关的各种票据、文件、证明,或以各种手段假公济私的将立即予以辞退;对于其他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本条予以处罚”。本案中,程利征向公司请年假时未按《员工手册》规定提前三个工作日申请,但休假当天其主动向公司提交请假单且休假后第二天公司部门经理也已在请假单上签字同意,因此,即使程利征在请假手续上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构成“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既无证据证明程利征的该瑕疵请假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严重后果,亦无证据证明程利征的请假过程中采用了“伪造、篡改或虚假使用与工作有关的各种票据、文件、证明”等手段骗取部门经理签字,因此,公司主张依据《员工手册》第20条、第22条解除与程利征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华高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 立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芮 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