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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0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7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邓东阳与杨瑞、唐方云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东阳,杨瑞,唐方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00071-1号申请执行人邓东阳,男,汉族,无职业,住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杨瑞,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唐方云,男,汉族,辽河石油勘探局兴隆台区采油厂作业二区职工,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邓东阳与被执行人杨瑞、唐方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双执字第00071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唐方云在辽河石油勘探局兴隆台区采油厂所应发工资收入每月2000.00元及奖金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双民一初字第0069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光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关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