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执行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7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福州思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三明市聚亿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思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市聚亿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行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福州思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陈欲财,总经理。被执行人三明市聚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董尚建,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三民终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三明市聚亿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2013)三民终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三明市聚亿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福州思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市聚亿实业有限公司经过多次协商,现被执行人三明市聚亿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短期内难以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三民终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忠辉审 判 员 姜长生代理审判员 邓海铨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林上添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