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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民初字第088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7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肖菲与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邬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菲,邬品华,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0888-2号原告肖菲。委托代理人肖建安,男,1963年6月5日生,汉族。被告邬品华。被告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汇达大厦606D室。法定代表人邬品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邬品华与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光磊,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菲诉被告邬品华与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菲于2014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邬品华与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菲撤回对被告邬品华与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180元减半收取720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7090元由原告肖菲负担。审 判 长  赵春华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人民陪审员  缪 安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