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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山民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蒋建青与被告刘尧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建青,刘尧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山民初字第00410号原告蒋建青,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许建忠,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尧润,男,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五一路399号。负责人马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建青与被告刘尧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管丽君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李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