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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016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谷城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邱某甲、徐某甲、谷城胜源生物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城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邱某甲,徐某甲,谷城胜源生物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0164-1号原告谷城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泽时,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邱某甲,女,1979年7月18日生,。被告徐某甲,男,1976年6月20日生,。被告谷城胜源生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城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邱某甲、徐某甲、谷城胜源生物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三被告所有的价值25万元的房地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湖北银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谷城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告邱某甲、徐某甲、谷城胜源生物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5万元的房地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变卖、转让、抵押、赠与等,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诉讼保全费1770元,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波代理审判员  张海军人民陪审员  周玉启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程波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