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民初字第17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许荣爱、尹文宇与徐文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荣爱,尹文宇,徐文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1705-1号原告许荣爱。原告尹文宇。被告徐文秋。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0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案号为(2014)临民初字第1059号一案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李亚玲交于临朐县人民法院的赔偿款6648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案号为(2014)临民初字第1059号一案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李亚玲交于临朐县人民法院用于赔偿本案被告徐文秋的赔偿款6648元。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吴玉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