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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保康法执裁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庄某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某,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保康法执裁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庄某。被执行人姚某。本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的(2013)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1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姚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姚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卡号62×××18中的存款1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进奎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卢文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