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保康法执裁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庄某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某,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保康法执裁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庄某。被执行人姚某。本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的(2013)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1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姚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姚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卡号62×××18中的存款1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进奎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卢文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