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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001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7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盘锦市双台子区时瑞物资经销处与盘锦成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市双台子区时瑞物资经销处,盘锦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00139-1号申请执行人盘锦市双台子区时瑞物资经销处。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定代表人林晓丹,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盘锦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定代表人夏玉华,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盘锦市双台子区时瑞物资经销处与被执行人盘锦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盘锦市双台子区时瑞物资经销处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盘锦市双台子区时瑞物资经销处向本院提出的中止执行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双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焜执行员 王革生执行员 王 光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关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