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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民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军与被告胡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军,胡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保字第00149号原告:陈军,男,汉族。被告:胡红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与被告胡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胡红霞银行帐户存款150万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叶武审 判 员  马军代理审判员  江莹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方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