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二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7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肖某与展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展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二初字第120号原告肖某,女,汉族。被告展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展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对被告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肖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桂娟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司 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