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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执审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7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丘财平、谭江渝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丘财平,谭江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杭执审字第392号申请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注册地址上杭县临江镇北大路12号,现地址上杭县城区二环路金秋大厦四楼。代码:00413132-1。法定代表人何永生,局长。被执行人丘财平,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谭江渝,女,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申请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杭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第1040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月17日以被执行人丘财平、谭江渝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一孩为由,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杭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第1040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对被执行人丘财平、谭江渝征收社会抚养费4269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丘财平、谭江渝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于2014年1月18日送达给被执行人丘财平、谭江渝,被执行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4月24日依法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催告通知书》。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丘财平、谭江渝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由于被执行人丘财平、谭江渝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丘财平、谭江渝必须立即将欠缴的社会抚养费42690元自觉交到上杭县人民法院。三、被执行人丘财平、谭江渝如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明审判员  胡绍清审判员  廖周玲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廖小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