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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法执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张海棠与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棠,张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法执字第00488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棠,又名张贵平,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张海军,男,196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张海棠依据(2012)神民初字第01986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海军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海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张海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张海棠亦再提不出被执行人张海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及其下落。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神民初字第019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解光勤审 判 员  刘文甫代理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