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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执字第55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7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执行案决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家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5523号被拘留人汪家玖,男,汉族,1969年4月22日出生。在申请执行人李岚与被执行人汪家玖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申请执行人负责抚养,被执行人每月支付两女儿抚养费各600元(抚养费从2013年9月起支付,分别至小孩年满18周岁时止,于每月10日前支付);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汪家玖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汪家玖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的义务,其行为严重的妨碍了我院诉讼程序,严重侵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汪家玖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