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红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7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王建良与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良,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红民初字第547号原告王建良,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大学文化,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罗元新,吴忠市红寺堡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委托代理人楼玲芝,女,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高中文化,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良诉被告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良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良以其与被告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私下协商处理,被告支付原告混凝土货款650000元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83元,减半收取6542元,由原告王建良负担。审判员 马荣清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刘媛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