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建伟与杨晓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伟,杨晓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赵建伟,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晓春,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赵建伟与被执行人杨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了(2014)安民一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建伟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1900元,执行费79元,合计11979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晓春涉诉案件多,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贵审判员 王维审判员 王玮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李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