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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新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黄某、人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新民初字第729号原告黄某,女,1979年9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7909180421),汉族,住新昌县羽林街道山头里下村100号。委托代理人(一般委托代理)章坚,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认为实体问题已妥然解决。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陈天国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陈丽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