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商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孟祥波与谢克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波,谢克昌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599号原告:孟祥波。被告:谢克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波与被告谢克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295元,由原告孟祥波负担。审 判 长  刘 芳审 判 员  吴绍生人民陪审员  赵兴廷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冯海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