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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法民初字第0099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7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杨正益、邹洪烈与李治财、傅吉全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洪烈,杨正益,邓良芳,傅吉群,傅茂书,李治海,傅吉全,王文明,傅茂祥,邓时超,李治财,李治明,王文彪,傅吉良,古咸福,古盛华,古盛祥,古盛明,古盛书,李尚书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0995号原告:邹洪烈,女,汉族,1967年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杨正益,男,汉族,1964年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邓良芳,男,汉族,1944年9月22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傅吉群,女,汉族,1973年9月29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傅茂书,女,汉族,1966年3月18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李治海,男,汉族,1960年3月2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傅吉全,男,汉族,1959年5月17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王文明,男,汉族,1965年8月2日生,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傅茂祥,男,汉族,1964年5月21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邓时超,男,汉族,1968年4月6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李治财,男,汉族,1939年12月19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李治明,男,汉族,1955年8月23日,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王文彪,男,汉族,1970年4月20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傅吉良,男,汉族,1962年12月6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古咸福,男,汉族,1963年3月13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古盛华,男,汉族,1937年11月14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古盛祥,男,汉族,1948年6月10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古盛明,男,汉族,1951年2月25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古盛书,女,汉族,1961年8月4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李尚书,女,汉族,1942年2月9日,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洪烈、杨正益与被告邓良芳、王文彪、傅吉群、古盛书、古咸福、古盛华、李治海、古盛祥、傅吉良、邓时超、古盛明、李尚书、李治明、王文明、傅吉全、傅茂书、李治财、傅茂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洪烈、杨正益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洪烈、杨正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洪烈、杨正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邹洪烈、杨正益负担。审 判 长  蔡佑彬人民陪审员  刘崇福人民陪审员  郑 娟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刘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