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瑶刑初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7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瑶刑初字第00511号公诉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五河县希望物流有限公司货车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刑诉(2014)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慧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31日13时25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皖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C×××××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合肥市瑶海区合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兴港路交叉路口右转,皖C×××××号车前部右侧碰撞到被害人王某(男,66周岁)驾驶的皖A×××××号电动自行车左后部,致被害人王某摔倒被重型半挂牵引车碾轧,当场死亡。公安民警接到路人报警后,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案发后,陈某亲属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另补偿被害人王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被害人亲属请求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死亡证明、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图、照片、监控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人巨某、李某等人的证言、协议书、谅解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造成被害人王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亲属在保险公司赔偿外另补偿被害人王某亲属各项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葛 玫二0一四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邹玉林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