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磐民二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7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行诉袁培国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行,袁培国,刘彤彤,徐斌,于波,张剑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二初字第46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行。负责人杨玉柱,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博超,男,汉族,该单位职员。被告袁培国,男,汉族,农民。被告刘彤彤,女,汉族,农民。被告徐斌,男,汉族,农民。被告于波,女,汉族,农民。被告张剑平,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行诉被告袁培国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0.00元,由原告承担1,090.00元,退回原告1,090.00元。审 判 员  徐勤玉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金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