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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7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徐青实与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青实,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东行初字第4号原告徐青实,男,汉族,1964年4月23日出生。被告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址地:西宁市城西区。法定代表人李志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田宪周,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青实不服被告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02年4月2日行政登记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青实以该案所涉不动产房屋已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青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青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25元,由原告徐青实负担。审 判 长  蒲万富审 判 员  马桂梅人民陪审员  赵建珍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戈云附法律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