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鸡冠执字第55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7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路CC与高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CC,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字第558-2号申请执行人路CC,女。被执行人高XX,男。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路CC与被执行人高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3)鸡冠民初字第5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赵乘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