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鸡冠执字第55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7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路CC与高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CC,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字第558-2号申请执行人路CC,女。被执行人高XX,男。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路CC与被执行人高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3)鸡冠民初字第5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赵乘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