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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民一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7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通民一初字第152号原告姚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小娥,甘肃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姚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明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时间不长登记结婚,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因被告不能生育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两人在生活中经常吵架、打架。双方因感情不和自2013年8月开始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现诉请离婚。被告辩称:婚后虽有矛盾发生,双方感情一般,但被告仍愿意与原告一起生活,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8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不能生育子女而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共同生活期间未创造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初感情较好,后虽因没有生育子女而发生矛盾,但被告仍愿意与原告一起生活,说明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姚某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明灯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赵军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