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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四仲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7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宏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锦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民四仲字第85号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宏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姜才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龙军,男,汉族,1976年9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被申请人黄锦明,男,汉族,1958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宏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锦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顺劳人仲案终字(2014)81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按照协议,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宏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了给付义务,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认为,佛山市顺德区宏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和解协议履行了给付义务,原仲裁裁决不再执行。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宏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宏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顺劳人仲案终字(2014)81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佛山市顺德区宏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川代理审判员  谢达辉代理审判员  钟 玲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晓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