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民督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7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山东台儿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玉朋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台儿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玉朋,韩帮银,陈百可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督字第29号申请人山东台儿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儿庄农商行)。法定代表人张佰奎,董事长。被申请人金玉朋,成年。被申请人韩帮银,成年。被申请人陈百可,成年。本院受理申请人台儿庄农商行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4年5月26日发出(2014)台民督字第29号支付令,但支付令无法送达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4)台民督字第2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台儿庄农商行承担。审判员 刘锋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马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