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商初字第067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7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邓克云与朱孔明、朱孔鑫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克云,朱孔明,朱孔鑫,连云港福泰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能达炉料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商初字第0670号原告邓克云。被告朱孔明。被告朱孔鑫。被告连云港福泰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滨大道阳光国际中心B座1801室。法定代表人朱孔明。被告连云港市能达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赣榆县沙河镇富强村。法定代表人朱孔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克云诉被告朱孔明、朱孔鑫、连云港福泰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能达炉料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克云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克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国栋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刘一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