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民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7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魏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初字第1911号原告:魏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 判 员 孙即桁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仇 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