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蓝执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6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方某与陈某、黄某遗赠抚养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陈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蓝执字第00139号申请执行人方某,男,195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某,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黄某,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陈某之妻。本院在执行方某与陈某、黄某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陈某、黄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陈某已自觉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分两次履行了2000元,并分别承担了执行费50元,至此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蓝民初字00425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 晓 明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代理审判员侯锦萍二〇一四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