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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293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冯菊芳与成都市古纯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伍纯勇、何艺、双流县兴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菊芳,成都市古纯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伍纯勇,何艺,双流县兴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2935号原告冯菊芳,女,195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成都市古纯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法定代表人伍纯勇。被告伍纯勇,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何艺,女,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伍纯勇,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系被告何艺丈夫。被告双流县兴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东升镇三强北路二段。法定代表人胡光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静,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璐瑶,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菊芳与被告成都市古纯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伍纯勇、何艺、双流县兴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菊芳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古纯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伍纯勇、何艺、双流县兴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菊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菊芳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古纯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伍纯勇、何艺、双流县兴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冯菊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毅二〇一四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