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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民初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肖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萍,肖东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1742号原告:陈小萍,女,1983年9月6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告:肖东,男,198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陈小萍与被告肖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小萍撤回起诉处理。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华伟二〇一四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朱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