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民初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肖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萍,肖东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1742号原告:陈小萍,女,1983年9月6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告:肖东,男,198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陈小萍与被告肖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小萍撤回起诉处理。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华伟二〇一四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朱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