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民终字第06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问从先与吕建彬、宝应县恒达针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建彬,问从先,宝应县恒达针业有限公司,宝应县建荣服装辅料用品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民终字第0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建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问从先。委托代理人梅生,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宝应县恒达针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宝应县黄塍镇溪河南路38号。法定代表人吕建彬。原审被告宝应县建荣服装辅料用品厂,住所地在扬州市宝应县泾河镇黄浦集镇。法定代表人吕建荣。上诉人吕建彬因与被上诉人问从先及原审被告宝应县恒达针业有限公司、宝应县建荣服装辅料用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宝应县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2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吕建彬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建彬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建彬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依法减半收取6400元,由上诉人吕建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晗审 判 员 秦集成代理审判员 莫俊秀二〇一四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袁海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