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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立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立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1877号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冠君,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忠民,系八号支行副行长。被告:黄立刚,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八号镇十五号村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对被告撤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道明二〇一四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 李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