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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6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肖桂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桂芳,刘顺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肖桂芳。被执行人:刘顺福。本院在执行肖桂芳与刘顺福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刘顺福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肖桂芳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立欣审判员  刘崇胜审判员  李成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张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