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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调执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吴千福、董全宇与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千福,董全宇,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调执字第679号申请执行人吴千福。申请执行人董全宇。被执行人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法定代表人万宗,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千福、董全宇,与被执行人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侵劳动、人事争议权纠纷一案中,因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劳人仲字(2013)第356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四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