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调执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吴千福、董全宇与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千福,董全宇,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调执字第679号申请执行人吴千福。申请执行人董全宇。被执行人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法定代表人万宗,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千福、董全宇,与被执行人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侵劳动、人事争议权纠纷一案中,因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劳人仲字(2013)第356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四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