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民初字第049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6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与薛宝军,李芳,何剑,张永峰,郭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何剑,张永峰,李芳,薛宝军,郭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初字第04986号原告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被告何剑,男,汉族,住神木。被告张永峰,男,汉族,住神木。被告李芳,女,汉族,住神木。被告薛宝军,男,汉族,住神木。被告郭霞,女,汉族,住神木。本院在审理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薛宝军,李芳,何剑,张永峰,郭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50.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焦子博审 判 员 訾 娟人民陪审员 毛兰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杨绘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