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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民初字第049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6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与薛宝军,李芳,何剑,张永峰,郭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何剑,张永峰,李芳,薛宝军,郭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初字第04986号原告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被告何剑,男,汉族,住神木。被告张永峰,男,汉族,住神木。被告李芳,女,汉族,住神木。被告薛宝军,男,汉族,住神木。被告郭霞,女,汉族,住神木。本院在审理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薛宝军,李芳,何剑,张永峰,郭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50.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焦子博审 判 员  訾 娟人民陪审员  毛兰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杨绘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