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蓝执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6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李文娥、潘艳丽、潘雪丽、潘艳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娥,潘艳丽,潘雪丽,潘艳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蓝执字第00256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娥,女,195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潘艳丽,女,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同上。法定代表人李文娥,女,195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同上。系潘艳丽之母。申请执行人潘雪丽,女,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同上。申请执行人潘艳辉,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同上。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木头市111号。法定代表人刘浩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文娥、潘艳丽、潘雪丽、潘艳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履行了110990元,申请执行人李文娥、潘艳辉领取了上述款项,至此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蓝民初字00491号案件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中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赔偿李文娥、潘艳丽、潘雪丽、潘艳辉91099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审 判 员 许宏刚代理审判员 侯锦萍二〇一四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