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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民初字第240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6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沧州中油燃气有限公司与赵永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中油燃气有限公司,赵永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黄民初字第2409号原告:沧州中油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法定代表人:康福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玉水,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大港区。委托代理人:刘军,沧州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永吉,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犯合同诈骗罪现在服刑。原告沧州中油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永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秀杰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沧州中油燃气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玉水、刘军,被告赵永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沧州中油燃气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经营LNG加气业务,被告所有的车辆在原告处陆续加气。自2013年1月25日至2月7日,被告累计欠原告加气款46082.52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不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加气款46082.52元。被告赵永吉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赵永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沧州中油燃气有限公司加气款46082.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6元,由被告赵永吉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秀杰二〇一四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白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