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6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吕文宝诉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街道南三道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文宝,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街道南三道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吕 文 宝 诉 吉 林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新 北 街 道 南 三 道 村 村 民 委 员 会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审 判 决 书(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45号原告:吕文宝,男,1977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街道南三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代表人:王学岩,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吕文宝诉被告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街道南三道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三道村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吕文宝、被告南三道村村委会代表人王学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文宝诉称:2010年12月7日,原告借被告14万元现金,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但对还款日期没有约定。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拒不偿还,故提起诉讼。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以及利息10万元(2011年11月4日至2014年1月4日本金10万、利息72000元,2010年12月7日本金4万、利息28800元。)并支付至给付之日的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南三道村村委会辩称:村里面当时没有钱,跟社员研究向原告借的,当时我们也写欠条了,票子上标明了有利息。可能在时间上我们违约了,我们有钱了会还给原告。钱是通过经管站管理的,需要经管站审批,经管站不同意我们给原告利息。还款需要一段时间,现在没有钱,大约在2015年中旬左右,现在是这么计划的,一旦有钱了我们直接就会打给原告。原告向法庭提供收据二份,证明2010年12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2011年1月4日借款10万元,约定每月利息2分。被告质证称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认定事实:2010年12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2011年1月4日借款10万元,约定每月利息2分。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能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与原告约定的利息为月息2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给付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街道南三道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吕文宝借款本金人民币14万元整,被告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街道南三道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吕文宝借款利息(利率按年息24%计算,本金按14万元计算,其中4万元自2010年12月8日开始计算,10万元自2011年1月5日开始计算,计算至本金全部给付时止),本金与利息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街道南三道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锐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人民陪审员 张泽君二〇一四年七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译方第2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