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潼民初字第013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临潼民初字第01374号原告刘某,女,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董某某,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刘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和被告董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终结。原告刘某诉讼称:2005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2006年1月12日结婚,婚后被告游手好闲,好吃懒做,由赌博恶习,对她施以暴力,致夫妻关系恶化,感情破裂,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男孩由她抚养,被告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夫妻财产依法分割,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董某某未提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被告订婚,2006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并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4月2日生男孩董某某,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双方曾因被告赌博及其他家务琐事发生争执打闹,2012年6月17日被告让原告回家发生争执,在临潼街道发生打架,伺候双方分居生活,原告依法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男孩由她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每月支付500元,财产依法处理。诉讼中,被告董某某辩称:他以前赌博过,现在已经改正了,也对以前与原告打闹表示知错悔改,为了孩子,他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由、被告争执较大,致调解无法完成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民事诉状,结婚证、检讨书等证据在卷可证,足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有子女,理应珍惜其夫妻感情,对婚姻应持慎重态度,被告知错就改,对其多错向原告表示道歉,原告应当予以谅解和尊重;原告称其夫妻感情破裂之观点缺乏证据证实,不予认定煤气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刘某离婚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龙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余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