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桓执字第28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刘希举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希举,王宗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桓执字第280-2号申请执行人:刘希举。被执行人:王宗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桓民初字第67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军审判员  苏建峰审判员  刘文强二〇一四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巩琳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