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62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李某某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南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云山审判员 罗 英审判员 申恩泉二〇一四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李建标